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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廉租住房待遇 他们住哪儿?

来源:山东房地产网 作者:文宇 2007-08-31 18:02:26 

    由起初的人均“月”收入必须在260元以下(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城市居民收入需低于每人每月260元,长清区为22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城市居民为200元),到而今定盘的人均“年”收入必须低于7670元(相当于月均7670/12=640元),就能享受到经适和廉租房的相关待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济南市政府及房管部门在扩大“住房保障群体”方面的力度和信心。

    但笔者认为,在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能否享受经适房和廉租房的诸多规定中,仍有一点值得商榷,那就是关于廉租房的“退出机制(我们姑且这么称谓)”。

    济南市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将会根据社会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的变化,适时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标准进行调整,以便让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能惠及更多低收入家庭。

    规定要求: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该文的导语部分一并提到了“经适房、廉租房”两个客体,但最终却只“落实”到了“廉租住房”这一个客体上。也就是说,对于收入“超标”的家庭,政府只对“廉租住房”者提出了回收的规定,而对于购买经适房的用户,则没有明确约束。

    在笔者看来,这正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从此次济南市政府对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界定来看,我们发现符合条件的必须是:“无房”或者现有住房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或者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抑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这其中的“无房者”,在申请廉租房后,如果有人在连续一年内收入都“超标”,按规定须将廉租房回收。但有关部门有没有想到,以他们的积蓄和当前的微薄收入,万一交出廉租房,他们住哪儿?

    倒是经适房的购买者,在收入“超标”后,可以尝试回收的做法。因为这部分人最差也顶多按原价或者交点折旧费,将手中的经适房卖给政府(因为按规定,经适房居住不满5年只能由政府回购)。这部分钱最起码可以作为他们再度置业的首付,而不至于像一些廉租房家庭那样,如果交出房子,只能露宿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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