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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详解:未拥有完整所有权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 亮 2007-09-06 15:56:19 

    刘俊海认为,有限产权即为受限制的产权,是指特定的群体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享有的所有权。其从四点上体现了“有限”:

    一、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二、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四、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给与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的转让,这和使用权并不一样,这种所有权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有限产权的提出,我觉得有许多积极意义。一是正面地扶持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二是预防或者避免高收入者借经济适用房制度推动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俊海说,“它的适用面是清楚的,转让的权利也限制在5年之后。如果不限制转让期限、转让条件的话,由于投机者的兴风作浪,反而会使广大低收入者享受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所以民众一定要理解政策的初衷”。

    是否影响到先前购房者?

    《意见》是否针对以前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对于过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来说,如果按照新办法执行则很不公平,因为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政府并没有告知将来经济适用房可能被“回购”。

    就此,刘俊海认为,按道理说,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应当不溯及既往的。但是以前有很多违规者也同样买了经济适用房,富人买房按照当时的规定也都是不合法的,所以也涉及不到政府违约的问题。

    另外有专家指出,北京市去年出台的未来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当中,已经明确指出,“内循环”不针对旧有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对于“有限产权”的担心,源于对政府违约的担心,但从政策制定常识加以判断,各地出台的细则应该不会秋后算账。 
 
    能否立竿见影?

    刘俊海指出经济适用房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在有些地方供应不足;二、在已修建经济适用房的存量中,存在资源配置的不公平、不合理,有一些住房面积达到120平米、200多平米,实际上买房子的还是富人,违背了经适房制度设计的初衷;三、高收入者从单位开具虚假证明,骗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但真正的低收入者仍然买不到经济适用房;四、经济适用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透明度不高的现象,有些地方存在暗箱作业。

    “新的《意见》出台后,对于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一些问题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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