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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详解:未拥有完整所有权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 亮 2007-09-06 15:56:19 

  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易宪容认为,《意见》向有利于广大民众住房改善方向、建立起适应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上迈出了一步。但是,其中仍然有许多方面值得商榷与改进的地方。

    易宪容在博客中提到,《意见》并不是在一个大的公共决策上思考,其政策也就无法采取民主、科学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市场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关系达到平衡,无法在城市低收入者、城市中等收入者、农民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商等之间达成利益平衡关系。

    一、城市低收入者如何来界定,它对城市居民的覆盖率有多大。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由于低收入者的评估标准是以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标准)及动态的,这就必然造成不同的地方低收入者评估标准巨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表面上是适应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但是也迫使低收入者大量从一个地方流向另外一个地方,即不断地向低收入者评估标准较高的地方流动,从而使得低收入评估标准较高地方的人口聚集越来越严重,从而导致低收入评估标准高的地方的住房矛盾越来越严重。

    二、修建廉租屋及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划拨的,而土地的划拨不仅会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政府寻租的机会,而且也会减少当地GDP的增长速度。面对这样一种严重利益冲突,尽管《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以当地财政预算的方式来保证保障性住房达到某一比例关系,但是,在这种利益冲突面前要完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排是不容易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利益不平衡还表现在政府划拨土地给开发商的划拨方式上、表现为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划拨土地后对经济适用房的订价与住房质量利益平衡上。如果保障性住房监管体系不完善,在经济适应房的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有可能会对这些住房质量上做文章或为了降低经济适用房的成本而生产低质量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等等。

    另外,《意见》对低收入者适用标准、廉租屋及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相应资金的来源、相关住房的产权界定尽管有详细的规定,但所设定标准的地方化、弹性化及动态化,这看上去会因地制宜,有利于各地方的可操作性,但实际上一定会使得严重差异性,从而使得地方政府能够采取各种方式来化解与消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希望政府能够以民主决策的方式,把中国的住房问题作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决策问题,让全国人民集思广益,这样才能找到好的办法,在各方利益反复博弈的基础上达到利益平衡。这样,才是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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