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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和仲裁、争端与纠纷处理及《物权法》实务操作研讨会的通知

来源:山东房地产网 作者: 2007-09-11 17:07:40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与国际建筑业交流的不断加深以及国家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的出台,对建设系统、房地产行业和物业服务公司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定于2007年10月在昆明市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和仲裁、争端与纠纷处理防范及《物权法》实务操作研讨会”。届时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法律界权威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专家到会授课研讨,请各单位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一、会议内容

    (一)加强建设施工全过程法律风险控制的方法

    1、招投标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2、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及工期进度的方法;
    3、施工企业安全事故的防范、质量控制的措施;
    4、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证据收集和保管的方法;
    5、挂靠风险防范、项目经理承包制管理的规范;
    6、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十大建议,优先受偿权;
    7、建设工程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8、建设工程争端解决与仲裁实务;
    9、工程总承包对合同签订履行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风险;
    10、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规避与合同纠纷处理技巧等;
    11、工程项目全面风险管理。

   (二)物权法对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影响

    1、《物权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基本原则、意义及主要内容解读;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物权基本制度;
    3、《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工作的规范和影响: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与房屋登记风险防范和典型案例分析;
    4、《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法律风险控制提出的新要求;
    5、《物权法》与物业管理:《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判的影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择;物业公司“占领”小区策略及自身利益维护;基金经营、转让及限制性规定;业主诉讼权利及诉讼权获得方式;
    6、物权保护与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
    7、热点问题的探讨,拆物权法与拆迁管理: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国际经验,行政裁决、征收征用迁人补偿与行政机关违法赔偿范围界定与其他热点问题。
    8、房地产管理、拆迁、物业纠纷仲裁和审判疑难问题实务操作解析;
    9、从仲裁时间看不同业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0、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
    11、新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及修改内容解析。

    (三)房地产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1、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2、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3、商品房买卖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4、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纠纷特点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二、参会人员

    各省、市、建设监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施工建设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公司;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及城市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专业律师;房管局负责人;拆迁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和房地产案件审判业务骨干;各高校、房地产科研院所、房地产业行业协(学)会、物业管理协会的有关人员;各银行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

    三、邀请专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法律界权威等。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7年10月26日-10月29日(10月26日报到)   云南·昆明

    五、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场地、餐费、证书费)198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证书

    学员培训合格,颁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请自带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办理证书。

    七、报名方式

    联系人:蓝羽
    电  话:010-51346858  传  真:010-68868607
    Email:jsbsd@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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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1、回执表(下载)

    2、师资简介

    纪  敏——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
    沈明磊——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庭长
    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教授
    程国顺——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助理调研员
    王利明——中国人大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
    朱树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主任,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过28年,他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承办过近千件有关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擅长解决在专业领域中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曾参与了《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讨论和修改。是我国建设部组建的《建筑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员。    
    2003年至今,作为上海律师中唯一的上海市政协常委,朱树英律师从专业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为政协提供了20篇提案。他所提交的的提案曾获得上海市政协的个人优秀提案奖并被全国政协转发。 同时是清华大学等多所大学的客座教授,并应邀为各省市的律师、法官、仲裁员进行讲课,足迹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包括港台地区。
    姚  红——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是我国研究物权问题的专家,《物权法》起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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