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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我市一例物业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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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家住聊城市闸北小区的业主柳某,因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成了被告。法院一审判令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153.04元。 原告天工物业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2 年前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旅行,但被告却拖欠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172.7元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和发权效力,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柳某则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原告擅自将收费标准从0.17元涨到0.22元,违法收取物业费。因此,原告与答辩人的纠纷不是答辩人拖欠物业费的问题,而是原告擅自涨价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02年受某房产公司的委托,从事对闸北小区的物业有偿管理服务工作。2002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表明双方已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聊城市物价部门的批复同意,甲方有权调整收费标准。2002年3月20日闸北小区经市政府批准物管收费实行预收,每月按建筑面积0.2元/平方米(实际按0.17元/平方米)。2006年7月19日,聊价房字[2006]77号文件评定闸北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为四级,市物价局于9月向原告发了四级物业管理等级证书。为此,原告根据聊价房字[2005]4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把物业管理费按每平米0.2元上浮10%(0.22元)收取,并在小区公示。还注明:2006年9月1日前按0.17元/平方米,多收部分退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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