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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帮加班者算加班费 加班工资不低于87元

来源:淄博晚报 作者:赵晓雯 刘洪霞 2007-10-08 09:04:50 

  黄金周期间,很多人仍在坚持工作,但节假日工资该怎么计算?7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10月1日至3日,淄博5区职工每天加班工资不得少于87元。

  “任何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都有享受加班工资的权利,长期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任何身份的劳动者都应在加班期间拿到加班费。”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在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加点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并不得安排调休,即使安排了补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费。接下来的4天是公休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据了解,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淄博市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610元/月,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54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480元/月。由此计算,淄博市五区职工10月1日至3日加班,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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