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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热点解读 “第二套购房”该如何认定?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何涛 2007-10-09 08:06:37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贷款买了房,再想购第二套房,能否享受三成首付及优惠利率?”

    “我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再贷款买第二套房适用原政策吗?”……

    随着8日我市两家银行宣布开始执行新的房贷政策,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成为市民购房的疑点问题。对此,记者专访银行业内人士进行一一解读。

   认定以个人为单位

    房贷新政出台后,引起广大市民关注,不少市民问:“我想以妻子名义购第二套房,能否享受三成首付及优惠利率?”

    其实,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政策执行的关键。对此,招行济南分行零售银行部经理孟春解释说,按照总行文件精神,判断是否为第二套房,均以个人为考察单位。他解释说:“征信系统中,没有住房贷款,而有其他品种贷款的客户,申请首次贷款购房,可视同为第一套房产”。

   这就是说,只要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查询到贷款者个人在当时没有“背负房贷”,无论其配偶、子女是否曾购房,无论其过去是否有过房贷,无论其是否有车贷或其他贷款,就能在招行享受到“首付2-3成,利率8.5折”的优惠。

   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

   据孟春介绍,招行对第二套住房的判断,主要依据的是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确认。

    据了解,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以2004年12月31日为界的。当时人民银行要求开办个人信用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将所有还未结清贷款余额的账户全部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中,已结清的贷款账户则不进入系统,即在2004年12月31日前贷款还清的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没有贷款记录,没有发生贷款行为。

   那么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和之后贷款还清者再贷有何区别?对此,银行方面解释说,此日之前还清贷款者,征信系统中关于其贷款信息就像“白纸”一样,如果想再贷款买房,商业银行一般视其为贷首套房。而在此日之后还清贷款者,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已留下一次贷款记录,如果再贷款买房,就视为贷“第二套房”。 

   公积金贷过款再买算首套

    “我首次购房全部贷的是公积金,第二次购房时申请商业房贷还按第二套房算吗?”市民张先生问道。据了解,自我市执行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以来,不少人利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可这次房贷新政实施后,不少市民心中疑惑:我再买算第几套?

    对此,银行方面解释说,如果使用纯公积金贷款,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是看不到贷款记录的,再贷商业贷款,肯定是按首套房。

   第三第四套房首付更高

    对于第二套之后的再购房,首付及利率也有了明确规定。孟春告诉记者,市民如果通过招行贷款购买第三、第四及多套房,将执行每多一套住房,首付及利率上浮5%的政策。

    具体标准是:第三套房首付45%,利率1.15倍;第四套房首付50%、利率1.2倍;依此类推。同时,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50%,利率上浮幅度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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