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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认定:国有银行紧 股份银行松

来源:山东房地产网 作者:文宇 2007-10-09 13:25:08 

    自从“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成为既定事实后,“第二套住房”的界定问题就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热点。

    然而,在这个最需要“规矩”的时刻,作为商业银行管理者的央行却一直保持着“沉默”。只有副行长苏宁日前在公开场合泛泛表示:“可以明确的是,央行征信系统完全可以查到贷款人是否贷款买过房,成功认定‘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但对于“第二套房”具体的界定方式,苏宁却只字未提。

    “乱世”之中,终于有银行沉不住气率先出手了。在记者的一组调查中,招行(济南)的界定方式是:判断是否为第二套房,均以个人为考察单位。也就是说,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以2004年12月31日为界的。即在2004年12月31日前贷款还清的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没有贷款记录,没有发生贷款行为。),没有住房贷款,而有其他品种贷款的客户,申请首次贷款购房,可视同为第一套房产。 该行相关负责人还进一步补充说,只要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查询到贷款者个人在当时没有“背负房贷”,无论其配偶、子女是否曾购房,无论其过去是否有过房贷,无论其是否有车贷或其他贷款,都能在招行享受到“首付2-3成,利率8.5折的优惠。

    几乎与招行(济南)对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方式如出一辙,浦发(南京)对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条件也非常宽松。他们的条件是:只要此前房贷已经还清,现在无论第几次申请房贷,都可以按照目前的购买第一套房优惠政策执行,即首付3成,优质客户利率下浮15%。

    然而,作为银行放贷产品中最优质的品种——(第二套房的)房贷在一些“国有银行”那里,门槛却提得相对较高。仍以南京为例,当地的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是:凡是在征信系统中能查到有过房贷记录的,无论是否结清贷款,只要再次贷款,都视作买第二套房,将执行首付4成,利率提高10%。

    何为“第二套住房”,虽然央行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很多的国有以及股份制银行也还都处于等待或者观望的态度。但从以上诸多个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二套房” 的认定标准,羽翼待丰股份制银行都比较宽松,而财大气粗的国有银行则相对要严格许多。

    那么,从现实来讲,特别是顾及到当前中国的住房配置的现状,股份和国有银行的做法究竟谁对谁错呢?相信明眼人都能看的出。

   这时,我想也该是央行出手立规矩的时候了,为了避免现时的乱象,更为了此前以及今后中央级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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