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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为无照户提供场所 业主房主一同被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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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蓬莱市工商局登州工商所查获了一起无照加工鱼饲料的经营业户,为经营户提供加工场地的房主一同受罚。 8月份的一天,蓬莱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市区南部的城乡结合部有人无照加工生产饲料。接到举报后,登州工商所工作人员查明,当事人何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 饲料加工销售,且生产量很大。执法人员取得证据后,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及时补办各种证照。同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得知,房主由某在明知何某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并收取了5000元租金。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工商人员依法没收了房主由某的违法所得,并加以3000元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业户,只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广大市民也要懂法知法,尤其是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场地等方便条件的房主,应当检查业主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吃了大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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