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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市全部实施廉租房 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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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前,山东省所有市、县要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是省政府日前就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出台有关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根据部署,山东省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 此外,各级政府要在已开展的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2007年年底前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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