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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廉租住房不能用“廉价”手段

来源:山东房地产网 作者:文宇 2007-10-22 11:34:03 

    今年8月中旬,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中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按照24号文的指示精神,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将安排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办法》要求,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部门要确保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与此同时,《办法》也将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公之于世: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中,首先强调的一点是:“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在最后不起眼的地方才提到“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在今年的两会上,廉租房建设被写入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接下来出台的国务院24号文,又从地方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及土地出让金提取分额、收支管理等方面对各地廉租房的资金保障做出了翔实的规定。足见中央对廉租房问题的重视。

    但近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方面,似乎少了一些威严。“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专项补助资金金额”,看似在处罚违规者,但最终倒霉的是谁?是那些“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啊!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且不说这条处罚应该放到“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专项补助资金金额”之前(专项资金如果落实不到位,就应该首先问责相关领导),就是该条文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行政责任?区区四个字,就将违纪官员的违法成本圈定在一个“安全模式”内,请看清楚!不是“刑事”责任,而是“行政”责任。

    这样低的违法成本能有效震慑那些心怀叵测违法者的神经吗?保障“廉租”住房,可不是“廉价”的手段就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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