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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鞠鹏 黄强 李振 2007-10-23 13:26:19 

    ■住房保障以货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政府定价

    ■政府提供六种房源

    ■单套廉租房建筑面积不超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何种措施?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是什么标准?单套廉租住房面积有多大?选房的先后顺序怎样确定……10月22日公布的《山东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解答了这些萦绕在市民心中的疑问。

    保障:货币补贴为主

    办法规定,廉租房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城市、县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他保障方式。其中,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根据办法,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租金;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适当减免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此外,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房源:政府提供六大房源

    办法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社会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根据办法,我省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者捐赠廉租住房等。投资建设廉租住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给予金融支持。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等,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户型: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也可通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等多方面筹措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

    审查:申请廉租房75日内审核完毕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选房:三大条件决定选房先后

    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轮候到位且已确定房源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要予以公布。

    监管:拖欠租金或没人住将被收回

    办法规定,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按照合同退回廉租房。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骗租:退还补贴、退出实物配租住房

    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

    同时,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合同:八大内容必须明确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等八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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