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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区城镇家庭符合三项标准可申购经适房

来源:潍坊报业网 作者: 2007-10-26 10:42:12 

    10月24日讯 记者从房管部门了解到,近日,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对市区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程序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销(预)售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据了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拥有市区城镇常驻户口1年以上(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且已上市出售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确认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家庭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居委会受理申请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3、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相关情况的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4、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果予以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购房资格确认。5、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和具备购房资格家庭的排序情况,确定入围供应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监察部门、公证机关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依法公证。6、房源供应时间确定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围供应家庭发放《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7、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持《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按序选房,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市房管部门将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预)售前对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等相关房源信息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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