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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来源:聊城房地产报 作者:通讯员 于舰 2007-10-30 09:20:57 

    未取得手续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本报讯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备案手续,取得《聊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据悉,市房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鲁建房字〔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日前专门下发通知,决定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通知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包括房地产评估业务)并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聊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售楼处),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聊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逾期未申报备案手续的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以任何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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