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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税部门对房屋全面征税,最高征税19.15%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刘研波 2007-11-06 08:57:45 

   11月5日讯记者今天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我市地税系统从今年起全面对出租房屋进行征税,目前已掌握40831户出租房屋信息。我市普遍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法,综合征收率最高为19.15%。
 
    今天,历下地税局综合一科有关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济南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表格。据此表格,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按4.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超过1000元(含)的按5.6%征收,超过5000元(含)的按8.9%征收。转租住房用于居住,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按1.6%征收,超过1000元(含)的按2.6%征收,超过5000元(含)的按5.93%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按12.6%征收,超过1000元(含)的按13.6%征收,超过5000元(含)的按19.15%征收。转租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转租其他房屋,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按9.6%征收,超过1000元(含)的按10.6%征收,超过5000元(含)的按16.15%征收。对于不能提供相关出租收入资料,或申报出租价格明显偏低又无合理原因的出租房屋,地税部门将通过核定税率进行征收。

    据了解,近几年,随着楼宇经济蓬勃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出租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房屋出租收费也快速上涨。据地税部门反馈,目前我市位于“金街”泉城路上的最贵门头房租赁费每天每平方米8元左右。租赁费最贵的写字楼也位于泉城路上,每平方米每天租赁费4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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