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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归属 挑战“交易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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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月11日电 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地下自行车库归谁所有?在物权法实施前,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依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在一桩案件中判决两者归属:地面汽车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自行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据介绍,这是上海首次运用《物权法》作出判决。但此案并未了结,目前原告已经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地下自行车车库,是被告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的,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有权出售。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在被告将地面车位出售,于法有悖,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 相关领域专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认为,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仅针对汽车,对自行车车位、车库则没有规定。由于自行车库牵涉家家户户,应该作为开发商出于满足公共需求(类似绿化、门卫等建设)而进行的成本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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