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购房常识 就差过户“一点” 到手的房没了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李奎 2007-12-22 10:44:05 

  购房者被原产权共有者起诉 法院根据物权法确认交易无效———

  得知父亲私自卖房后,作为房产共有者的儿子将买房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记者今天从承办法官处获悉,门头沟法院日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尚未过户这一点为理由,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张和父亲共同享有门头沟区某处房产的所有权。2007年4月,小张的父亲未经小张同意,擅自与曲某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卖给曲某。

  曲某支付了房款,但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小张得知后将曲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曲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房屋是共有财产,且已经支付了房款,属于善意取得,依法应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承办法官姚远飞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

  本案中,曲某确实不知涉案房屋系共有财产,且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符合善意、有偿两项条件。但因房屋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未满足最后一项法定条件,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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