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山东各地 泰安明年1月1日起经适房购房满五年可上市交易 来源:泰安新闻网 作者: 李娈鸾 2007-12-24 15:57:47 

  《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已于近日出台,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对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等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市民申购、转让等具体条件和办法。

  《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泰城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可参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市政府确定。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售租结合、以售为主的原则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家庭;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房管、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关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之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完成核查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申请人持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转让,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等条件下,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优先回购。不满5年(包括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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