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 >>资讯中心 >>山东各地 淄博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出台 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 张吉宝 2007-12-25 08:43:20 

    日前,淄博市劳动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等部门出台《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达不到住院标准者纳入住院范.

    今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淄博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结算、年终汇总清算”的办法进行住院费用结算,定点医院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拨。同时,参保职工在本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并经该医院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同意的外购药品和转诊检查费用及住院前的急诊抢救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手工报销的程序同参保人结算支付。

    另外,淄博市要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出入院标准,不得将达不到住院标准者纳入住院范围,不得以超出定额标准为由向参保患者加收医疗费用,或诱导参保患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等。参保患者住院时未达到出院标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出院或转院;不得出现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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