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流亭某单位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与青岛郁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郁士公司)及海悦集团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认购位于四方区南昌路郁士公司开发的“林语山畔”的66套房子。几年之后房子盖好了,而郁士公司以土地价格变动致开发成本上涨为由不肯交付房子。此案经省高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郁士公司和海悦集团交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郁士公司不服此判决,日前己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购房单位
房子建好开发商毁约涨价
据流亭某单位一负责人介绍,在2003年8月份,单位想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于是就和郁士公司、海悦集团签订了一份《认购意向书》,购买郁士公司在四方区南昌路开发的“林语山畔”住宅楼,2004年1月6日,双方签了《认购合同书》,明确要购买66套房子,每平方米约定价格为3520元,66套房子总价为2460万元左右。之后,买房的单位员工们陆续交了1400万元左右的预付款,单位与开发商约定,剩余的钱等开发商拿到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再支付。
2005年4月11日,买房单位又与两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开发商在协议里保证在2006年6月前把房子全部建好并交付使用。然而房子最终建好了,房屋预售许可证也办下来了,但开发商却提出新的要求,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由原来的3520元涨到5100元。买房单位拒绝了该要求,开发商因为拒不交付房子。买房单位最终向省高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子,并支付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该单位很多职工当年所交的房款都是东拼西借而来,其中有一对新人买房等着结婚,但现在孩子都会喊妈了,新房仍然还没有拿到。
开发商
成本上涨面临损失1.2亿元
房价不是早就约定好的吗?开发商为什么要执意涨价呢?郁士公司方面表示,房子涨价根本原因在于,在开发过程中土地的价格变了,原来的土地价格为50万元一亩,后来变成了189万元一亩,这样一来,房子的成本大幅度上涨,如果还按照原价交付给买房单位的话,开发商将承担将近1.2亿元的巨大损失。
郁士公司认为,国家有关政策变动导致开发成本增加,实在是他们不能左右的,如果继续履行原来的协议,对他们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郁士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认购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对此,海悦公司表示,他们现在己经把股份和债权债务全转给了郁士公司,并且在签合同整个过程中,他们没有过错,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应由郁士公司来面对,另外原告在合同中也有违约行为。
庭审争辩
按原价交房公平不公平
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这成了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郁士公司表示,土地价格的上涨,使得双方签合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合同也根本不可能继续履行了,他们多次要求和对方协商修改合同的部分内容,但是一直遭到拒绝。2004年签合同约定的房价为3520元,那在当时是合理的,但毕竟房子是现在要交付,郁士公司在开发时确实成本增加了,还按原价交付将会受到巨大亏损,而这部分损失不应由他们承担。海悦公司则表示,他们在此合同中并没有过错,倒是对方逾期付款违约在先。
购房单位则认为,郁士公司开发成本增加会有亏损,不能成为他们不交付房子的借口,对方作为开发商,既然想在经营中获得利润,也要承担投资中的风险,因此称按原价交付房子不公平,完全是对公平原则的曲解。
法院判决
开发商转嫁经营风险败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的合同首先是合法的,在购房单位起诉之前,郁士公司已经拿到了涉案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所以三份合同都是有效的。省高院认为,郁士公司因土地涨价,要求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他们把自身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而对于土地涨价的问题,消费者没有义务去了解。至于开发商称买房单位没有按时交房款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虽然买房单位确实没有按时交付房款,但是郁士公司最终还是接受了房款,并且发函要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这就视郁士公司不追究买房单位的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并不认定买房单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买房单位提出的500万元的索赔要求,因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省高院一审判决,郁士和海悦集团交付认购房屋,并且支付相关违约金(违约金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自2006年9月1日开起至2007年9月止)。据了解,郁士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日前已经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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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认购了“林语山畔”16套住房,房子没拿到却被郁士公司告上了法庭。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决,双方购房协议无效,郁士公司返还约433万元房款,并赔偿于女士155万余元。
于女士在2004年认购了“林语山畔”16套房屋,并把约433万元的预付款交给开发商,可最终郁士公司没有交房,并把于女士告上了法庭,以当时签协议时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的购房协议无效。于女士反诉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完全是对方的责任,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赔偿486万元。郁士公司表示,双方在签合同时都知道没有办预售许可证,并且后来土地价格发生了变动导致无法开工,因为责任不该由他们承担。
市中院审理认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郁士公司违规操作,应承担房屋交易失败主要责任,现在房价已经上涨,郁士公司应担于女士经济损失的七成责任,最终判决返还于女士预付款并赔偿其1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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