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制环境逐步走向完善的当今,提出本文标题这样的疑问,很多人肯定会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当然是‘规矩’了!法治社会当然就要按规矩办事。‘习惯’,更多应该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吧!”
答案真的有这么简单吗?我们不妨来看两个案例。
一方是按“规矩”办事的北京朗琴园小区。该社区在国内首次引入创新型物业管理模式——信托式物业管理。那么,什么是信托式物业管理呢?通俗地讲是这样的:在传统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只有两个权利主体,委托人是业主大会,受托人是物业公司,而在信托物业管理这种新模式中,又增加了一个权利主体,也就是小区的每一个业主,更为重要的是,每一名业主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都享有和业主大会同样的物业监督权。
在信托式物管的模式下,从信托建立之日起,每一名业主上交的物管费就不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收入了,它是由全体业主归集在一起,请物业公司来帮着管和帮着花的一笔钱,自始至终都独立于物业公司,也独立于业主大会,它是一个“基金”,基金的受益人是全体业主,基金的管理者是物业公司。并且,如果愿意,每一名业主都可以查账。
在过去,单个业主是不能够告物业的,必须通过业委会或者是通过业主大会,但物业要起诉业主就非常容易。但在信托式物管的模式下,每一个业主都可以去告物业。
更让人耳目一新的是,在信托物业管理中,业主不仅可以直接起诉物业公司,而且在起诉过程中,要由物业公司来举证自己没有问题,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另一方则是烟台开发区某楼盘“开发商”欲从自己腰包里拿出50万元作为“物业”管理基金,以期在7年或10年的时间里,潜移默化地培育居民们热爱社区的“习惯”。
据报道称,该开发商先期30万元基金已经拨给小区的物业部门,并承诺,今后钱的用途和花销将由业主代表和小区物业部门共同核准后决定。
一方是通过“规矩”,让社区居民享受了更多应有的权利,但物管公司的权利则相对淡化了许多;一方则期望通过人情(金钱)的感化,培育居民热爱社区的“习惯”,而物管公司以及社区居民原有责、权、利的平衡并没有被打破。相较之下,谁更具“话语权”呢?
笔者认为:从市场、规范程度以及发展前景来讲,朗琴园小区国内首创的信托式物管模式无疑更具生命力;但从居民传统的思维观念,特别是从物业管理公司对新生事物的“接受度”以及经营理念的转变等方面来看,烟台这家开发商的做法或许又更符合多数人的情结,最主要是更容易被物业管理司所接受。毕竟,不管是以前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现在叫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才是提供管理(服务)的主体。假如没了主体,服务从何谈起?更何况当前我们的现实国情又是:开发商、物管一向是同一个娘养的两个“孩子”!文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