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并没有随着去岁12月中旬北京中院的终审判决而偃旗息鼓。今天出版的京华时报报道称:法院终审认定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画家李玉兰将卖房农民马海涛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并称通州法院业已受理了此案。
索赔48万?好多人或许对这个索赔金额是否合理持有疑义,但笔者更关心这个索赔48万元的画家,是否具有索赔的资格,更确切讲,她的索赔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有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小产权房,如购买,则日后发生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单从这一点上讲,画家提出的索赔款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诚然,当初宋庄村民在“卖给”画家房产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协议,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甚至某村委会干部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违法的事情能因为几个人的私下协议,或者个别最基层村干部的“签字确认”,就变得合法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画家说,自己购买了这处房屋后,不仅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花费了十几万元。但这在去岁北京中院的终审判决中,已经判定村民向画家支付了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9.3万余元了。
而今,提出上诉的画家却又表示:村民在卖房时明知国家有禁止性规定,但是为了利益仍出售给了自己,现在又因房价飞涨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因此应当赔偿给自己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共48万元。
笔者这里不禁要问这位画家一句,村民在卖房时知道国家有禁止性规定,您作为城镇居民中的中产阶级,不会不知道您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吧?谁又能否认,您当时不是也存有一种摸彩票的侥幸心理呢?既然当时双方都有这种“赌博心理”,那现在就愿赌服输吧!
宋庄画家在起诉村民中提到了“有失诚信”的字眼,笔者倒要反问,您当初买房的时候,明知违法但亦为之,您对法律“诚信”了吗?当然了还有我们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及其当初签字认可的某村官,当今天的事情发生时,他们的“诚信”在哪里?还有我们的上一级相关监管部门,宋庄画家村的存在是一时半会的吗?为什么不将危险的苗头扼杀于摇篮,最大限度防范可能带来的纠纷,这些人的诚信又从何谈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