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山房评述 畸高房价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山房网 作者: 文宇 2008-01-14 10:33:36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等,罚款额度都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最高罚款可达100万元……

    纵观上述《处罚规定》中所列举的诸多违法行为,其中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在当前疯狂的房地产界似乎都出现过。但显然,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上述疑似违法行为,又似乎很难在现实中适用《处罚规定》。

    首先在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对于多数推行“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讲,他们又怎舍得将屠刀挥向房地产这个地方GDP的主要推动者、又怎舍得触碰这块自己政绩的主要来源地呢?

    另外,虽然《处罚规定》的第四条(一)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但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言,虽然目前价格畸高,但由于我国对普通商品住宅的开发利润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明确上限规定、以及原材料产品价格的鱼龙混杂等,不可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一些开发商的所得是非法所得。这也就是说,即便认定部分开发商的“暴利”行为,也顶多以“非违法所得”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这点处罚,别说对房产开发巨头了,即便对一些中小开发商来讲,也只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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