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山东各地 土地置换形式将被去除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孙勇 2008-02-02 07:19:19 

    今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将自2月15日起施行。届时,国有土地收购中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将作何调整?补偿依据将怎样确定?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物权法》的实施,相关部门对市政府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暂行办法》届时废止。据介绍,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将适用本办法。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等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土地收购补偿由以前的三种方式调整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将土地置换这一形式去除。

    根据《办法》,在补偿方式上增添了选择权,更加以人为本,这也是新《办法》中的一大亮点。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被收购者可选择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为主导方式的,按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购的,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根据收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能够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此外,补偿依据纳入了市场因素,以使收购价格更趋合理。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原用途剩余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该负责人强调,收购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以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补偿;收购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偿,土地不再补偿。此外,依法收回的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等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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