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业内动态 任志强:住房保障不该全民共享! 来源: 作者: 2008-02-28 15:07:10 

    政策的倾向性引导着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当更多的社会资源变成福利和共享分配时,就必然会丧失资源的有效性。如果一个市场化的经济制度下,超过50%的产品是非市场化供给的,那么至少有50%的资源是非市场化分配的。如果这个比例大于了50%,那么就根本谈不上是市场化的经济制度了,只能说局部的市场化在为非市场化的制度打补丁。

    指定市场必须生产超过70%的定型产品,指定市场必须配置70%以上的特定产品的资源,本身就已经让市场化名存实亡了,再将保障性政策进一步扩大到中产阶层,那么这个市场化还能剩下多少呢?

    除了建立对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政策体系之外,还必须关注夹心层的需求,但他们与完全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人群不同,他们拥有部分的购房能力与多种的生活方式选择权,对他们应实行的是帮助而非转移分配。这也许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岂不是对低收入家庭更加不公平了吗? 

    有租有售是一种制度性的分阶段消费过程,从无到租、从租到拥有、从旧到新、从小到大是一个合理的消费与提高的现实,那么就必须提供这种市场化的选择条件。如果仅仅靠缩小户型面积、仅仅靠压低房屋总价,但一定要求他们购买一次性到位的直接拥有,则是无论如何也无法靠市场解决问题的。

    租赁性住房的提供不能依赖于政府,也不能依赖于富有者投资形成的少量租屋。当租赁性住房不能成批量提供时,就必然会出现奇货可居的短租行为和不断的涨价行为。即使有租金的补贴也无法保证相对的稳定,让租户不停的奔波于不断的改变生活位置的搬家之中。

    建立相对稳定的租赁性住房就必须由国家提供租赁性的土地,以降低首次建设与投入的资本。中国自1991年开始试行55号令以来,有偿出让在招拍挂的政策约束下已使土地的成本不断急速上涨,甚至到了面粉高于面包价格的地步。如果没有租赁性的土地,那么就很难提供夹心层的租赁选择。

    建立相对稳定的租赁性住房就必须由国家指令建立长期信贷的金融体系支持,不可能依赖于短贷长投。这种金融体系可以是银行的长期、低息贷款,也可以是债券或基金,以降低成本和延长投资回收期。

    摸索中每次都提出了很好的政策目标,但每次都没有科学的提出用什么样的方式(各种市场化的配套措施)去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都知道要过河、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却有人说架桥、有人说乘船、有人说用吊索、有人说用木排、也有人说下水游泳或干脆摸着石头过河。

    改革的初期没有路可行,也没有造船与架桥的能力,于是就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种方式。但三十年改革之后,仍用这种方式去撞墙则就有些不够科学了!

    建立住宅法,用法律来保证预期是一种远远比每次都用部委联席会或政府机构随机调整和出台相关政策更好的办法。用法律来解决土地供给的问题、土地的性质问题(租用与出让),用法律来稳定住宅的金融政策,这种专门用于解决保障性住房或补贴性住房的金融应不受宏观经济周期性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战略,分层次的解决保障性、补贴性及市场化的攻击方式、供给对象、产权结构等等。

    目前的房地产已不再是一个可以用临时性政策措施来调来调去的单一市场,而是溶入于整体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尤其是要分层次解决不同收入群体的市场化及非市场化的保障性责任,就必须用法律来加以界定与约束,用法律来解释市场中存在的疑惑,用法律来维护市场的权力和民众生存的权利。住房政策到了必须尽快变成法律来给予保护的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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