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管所购置的房屋被拆,按购房协议要求退款时却遭房管所拒绝。日前,家住市中区舜玉小区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窝心事。
10日,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2月1日,他从济南市市中区房管局舜玉路房管所购买了一间面积为33平方米的门头房,当时购买价为88000元。根据购房协议,如果房子在四年之内被拆除的话,房管所要将购房款的50%退还给他。
记者看到这份协议上写着:乙方一次性买断甲方舜玉路房管所的房屋,可以出租、买卖、转让,如果房屋在一年内拆除,甲方(即舜玉路房管所)须按购房款的90%退还给乙方,两年内拆除,须退还购房款的80%;三年内拆除,退还70%;四年内拆除,退还50%。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房屋是在2007年8月被济南市政府定性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并在10月份被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因此,按照购房协议,舜玉路房管所理应将购房款的50%退还给他。他找了好几次房管所,但房管所一直不给退款,最后的答复是让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随即来到张先生的房屋原址,发现被拆的房屋是位于一幢住宅楼西侧的门面房,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左右,周围还有好几处被拆除房屋的痕迹。
与张先生的遭遇一样,跟他一起买房的另外几家,尽管都持有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但是大家始终没有得到协议所规定的退款。
10日,记者来到舜玉路房管所就此采访,据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具体负责这件事的宫经理不在单位,由于“不便透露宫经理的手机”,记者无法与宫经理取得联系。
对此,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表示,只要双方签订了诸如“购房协议”之类的约定性文件,在约定文件诸要素齐全的情况下,一切与协议有关的行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就必须履行协议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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