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广州房价猛涨,业主卖房后反悔的事件频频发生。蔡先生和李先生拥有的位于环市东路东方广场的一处房产,在去年6月5日后签订转让合同后价格一路飞涨,他们后悔卖房,并自认“反悔有理”,因其在售房时尚未取得房产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越秀区法院驳回蔡先生和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
愿赔买家3000元
蔡先生和李先生2002年12月向中信广州发展公司购买了在建预售商品房,该房产位于环市东路,面积为73.46平方米,尚未取得房产证。他们诉称,去年上半年向房产中介询问该房地产能否出售,满堂红公司表示可出售并为其放盘。2007年6月5日,两原告持有认购书与买家钟先生及满堂红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以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钟先生。
两原告在起诉状中指出,涉讼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依法不能进行交易,故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原告愿意退回定金,并提出自愿赔偿钟先生损失3000元。
被告:
签合同时已给了定金
钟先生答辩称,其与原告签合同时已经给了定金,双方还口头约定合同订立后80天内办好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在办理手续期间,该房屋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大幅上涨,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记者昨日咨询有关中介,目前该房的二手价格已在100万元左右。
钟先生认为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无障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为被告的满堂红公司也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如果合同有效,将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
卖方后来已取得房产证
越秀区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截至2007年11月8日,本案涉讼物业已过户给两原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确定在条件成熟时办理交易,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涉讼物业既然已在审理过程中办理过户,并且本案当事人就原告出卖其预期可取得的房产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至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问题,因被告已支付定金,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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