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管理“广厦奖”的评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广厦奖”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条 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为主成立“广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任主任委员,委员会其他领导成员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等有关领导组成。评委会的职责是:监督管理评选工作;审定评选标准与评选结果;协调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评委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审专家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确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广厦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没有通过评审的项目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依据“广厦奖”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中,要坚持以普通商品房为主(高档商品房重点评科技含量);在同等质量情况下,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评审专家组提出“广厦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评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被推荐项目经评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审查。根据项目类别和数量,组织若干个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4-5人组成,被推荐项目所属地区房地产业协会或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派1人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听取承建前段时间对项目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项目特点、难点,施工技术质量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项目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2.实地查验项目质量水平。凡是审查小组要求查看的项目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听取使用单位对项目质量的评价意见。审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开发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4.查阅项目有关的内业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审查小组对项目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6.审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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