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楼市快讯 “广厦奖”管理办法(试行) www.sdfdc.com 来源:山房网 作者: 晓菡 2008-03-19 15:01:10 

    第十五条 广厦奖的具体评选工作由评审专家组进行。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商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确定。分组到现场审查的评审专家采取当场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专家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被推荐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项目审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项目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后,报评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凡获得省、部和部有关社团奖励的推荐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经评委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名单在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网站公示15天。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获奖项目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重新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问题已经解决的,由评委会审查批准获奖项目名单。

    第六章 公布与颁证

    第二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向荣获广厦奖的主要开发建设单位及项目授予广厦奖奖牌和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广厦奖获奖项目专集。

    第二十五条 “广厦奖”的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评选专家以及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到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评选专家以及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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