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山东各地 潍坊对小区物业管理定“规矩” www.sdfdc.com 来源:潍坊房地产网 作者: 通讯员白浪河 2008-03-24 16:31:55 

    随着居民小区化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成为城市的一大热点。日前,我市出台新规,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责任进行了界定,让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改善双方关系,促进了小区和谐发展。

    我市对社区物业管理总的要求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把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管理上,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房管部门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在职责分工上,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健全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对物业管理进行部署、检查和督导。房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调处纠纷,负责对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和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

    在物业管理运行方面,我市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中,要明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3‰,位置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业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对各种收费,要做到合理、“透明”。加快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收费管理形式和服务费用构成。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码标价,否则业主有权拒交。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内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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