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 法规 建设部公布《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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