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6日,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有关专家称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时至今日,物权法实行恰好半年,这样一部和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带来了哪些利好?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居民楼一楼能否商用
案例:在济南一开放式小区居住的张先生碰到一件麻烦事:由于他家住一楼,就私自改成了一家饭店,和妻子两人共同经营。可没想到,楼上的居民以噪音污染、乱排油烟等理由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居民楼的本来面貌。
点评: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樊德祥律师表示,楼上居民干预自己的经营,听起来有些不近情理,但是这些要求却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说这是物权法赋予相邻业主的一项权利。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排放污染物、噪声等。这一点应当说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理相邻权问题原则的具体化。但是对于处理该类问题如果仅仅依赖以上两条规定,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以上规定毕竟过于原则化。物权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小区公共用地能否“私用”
案例:不久前,一小区多位业主联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卖房子时,说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但房子交付后,开发商却把公共用地挪作他用,住户车辆无处停放。
点评:樊德祥律师分析认为,这是物权法实施半年来比较关注的一类案例。这也是物权法出台前人们最希望解决的问题之一,当然也是物权法所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用房等除了已经明确属于城镇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除外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既然在出售房屋时约定公共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那么该场所所有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既无权使用,也无权改变用途。
“一房两卖”遇难题
案例:经中介介绍,徐先生约定买赵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并签订了合同。考虑到税费问题,在付完钱后,并未及时进行过户。没想到,赵女士又将房屋卖给柳女士,并一起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柳女士让徐先生腾房遭拒绝后,便诉至法院获支持。
点评:樊德祥律师表示,一房两卖,甚至多卖是人们比较痛恨的缺乏诚信的行为,但是这些人为什么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是因为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当进行登记。并且该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形式必须经登记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徐先生虽然与赵女士签订购房合同,但是由于赵女士与柳女士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也就是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已经为柳女士所有。这也提醒我们在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中只有产权的变更登记才能起到真正对抗他人的效力,必须时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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