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从机构框架上,重塑房地产市场监督体制
2006年国土资源部通过构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地派驻了9个国家土地监察局,对相应的地区行使土地监察职能,并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直接向中央负责,以弥补省级与中央之间管理的漏洞,这就为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监管机构提供了基础。在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与房屋是有机统一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迁,两者是无法分离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土地监察局,扩大为房地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土地监察局基础上,相应地设立9个地区房地产监管会,使其具有地产监察管理和房产监察管理的综合职能。也就是说,它应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的建立将代表中央,弥补多部门管理、多部门监督的缺陷;实行房地产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统一的机构房地产监管会,实行对大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的监管,并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建立健全机构的职能。
2.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除了当前实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外,还应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规法律,完善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要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制定监管政策及政策实施程序,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办法;要制定《房地产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等。
3.房地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通过立法,明确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的行使权限。国家房地产监督机构是为了保证中央职权的有效实施而成立。国务院应直接授权房地产监委会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样使得土地督察职责能够更好地履行,只有后续房地产开发的督察,才能更准确地监督前段土地供应、使用情况;只有督察房屋的隐性市场,才能更好地监督土地市场的违法情况,进而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国家房地产监督机构,还要会同地方政府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对房地产市场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给予严肃查处;在整顿市场秩序的同时,还要配合纪检部门,督查房地产市场中的大量寻租和腐败行为。机构还要检察部分大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在各地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廉租房用地不应低于全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与此同时,在此基础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及廉租房制度的建设要达到要求;对住房保障的基本目标不到位的,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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