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把人们对物业税的种种疑问,在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层面上都解决的较好时,才可以说,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虽然对普通人来说,物业税似乎还是一个陌生的"新事物",但所有人几乎都知道,物业税的"实转"及开征,标志着政府又要在住房和土地等不动产上加税了。它不仅"含金量"高,在有些国家是数一数二的大税种,而且还不能像现有的其他房地产方面的税种那样"一次完成",房产和地产方面的应税人群,年年都要为此交出"真金白银"。
如此,当下有关"物业税"的争论也把人们引向更多的疑问和思考。
一问:开征物业税, 如果不能大幅降低房价,还有多少"必要"?
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物业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官方的权威文件上。"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把"稳步推行物业税"作为我国"十一五"进行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在当时提出物业税有一个基本的背景,这就是通过开征物业税,把以往房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在当时,土地出让金一般占到了房价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开征物业税后,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在房价总成本中占到很大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可以分为70次分别缴纳。通过大大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的水平,降低买房者的"门槛"。在最早准备进行物业税试点的广东省,根据有关人士分析预测,开征物业税后,"房价最高可下降39%"。
除了大幅降低房价以外,当时提出开征物业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防止一些地方官员通过"卖地财政",不当获取和肆意挥霍土地收益,寅吃卯粮,爷卖仔地。物业税的按年收取,使地方政府的卖地行为从财力上失去了动力。
但到了4年后的今天,当人们再一次提起物业税的时候,它的含义已在今年初由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完善税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提出,"物业税就是房产税"。并认为,"作为房产税,不能将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取的多项税费纳入其中"。这份报告还特别指出,"土地出让金实质上是政府收取的使用国有土地的租金,其与房产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收入,而且土地出让金是当前城市地方政府的重头收入,将其归并到物业税分70年收取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土地出让金"不宜一并纳入房产税"。
有人说,这份报告,实际上代表了现在税务部门在物业税上的"主流思想"。如果真的以此来操作的话,那么这样的"物业税"不仅远远超出当初中央文件所说的"开征统一规范"、"取消有关收费"的界限,还必将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因为如果以"抑制投机者炒房"为由,不加区分的一律再按年收取物业税,这样"税改"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加重老百姓的负担。
这就提出十分重要的问题,将要"实转"和实行的,究竟是一个可以使房价大幅降低的"物业税",还是一个不断加重买房者负担的"物业税"?
二问:不加区分的"物业税",会不会造成重复收费收税?
在国际上,物业税有时干脆被称为"地产税"或"财产税",针对的就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它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和房子的所有人和拥有者,并要求他们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也是随地价和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温习这些"国际惯例"中"物业税"的概念,关键还是要使人可以清楚的了解物业税的一个基本核心: 物业税不仅包括房产税,而且也包括地产税,是涵盖了所有房地产方面不动产物业的税费总和。
有了这些基本的概念,分辨物业税是否有"重复收税收费",就有了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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