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人士统计,在现在的商品房中,税费不仅包含了70年的住房土地出让金,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阶段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此外还有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附加到房地产方面的各种"费"更是多的五花八门。
既然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中该收的税费一个不少,这就意味着对这些商品房的购买者来说,传统意义上的"物业税"已经是应缴尽缴。在这样的情况下,新开征的物业税,如果不加区分的让这些已经缴纳了各种房地产税费的商品房购房者,另外再按年缴纳物业税,当然就是"重复收税收费"。
对于那些投机商品房,炒买炒卖、哄抬房价的炒房者进行有效的税费上的"经济制裁"了?并非如此。国家还可以用"土地和房屋资源过度占用税"的名义,对超出个人自用标准以上的炒房者实行高额征税。
三问: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城乡有别?
根据统计测算,我国现在的城镇居民住房刚刚100亿平方米出头。农村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则高达225亿平方米。除了在城镇20多亿的商品住房缴纳过各种房地产税费(也就是相当于物业税)以外,其余百分之九十多的居民住房,尤其是农村的200多亿平方米的农民住房,基本上就没有缴纳过各种房地产税费。
除了农民以外,在中国的城镇,大约还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居民住房没有缴纳(或未缴全过)各方面的房地产税。这其中的大部分居民人均的住房面积只有15平方米左右。而恰恰正是这些买不起现在商品住房的普通民众,他们的所居还是过去福利分房时,单位或国家所分的老旧公房。这些老旧房虽然也早已"房改",但基本上享受了"免税免费"的优惠。
从理论上讲,所有这些从来都没有缴纳过、或者大多数的房地产税都未缴纳的住房,不管是"姓城"还是"姓乡",都是物业税征收的对象,国际上的惯例也是如此。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在政策上城乡有别?是不是只能在城镇征收,农村就可以免除?该不该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以少缴、甚至免缴?
按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收政策也不应该例外。税改方面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促进城乡税制的"一元化"。但是,如果物业税在开征后没有政策上的区别对待,对平均收入只有城镇居民三分之一的农民,以及生活在平均线以下的城市贫民,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也统统要求每年缴纳物业税,没有任何政策上的优惠,势必就背离了税收在社会二次分配中应起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基本功能。
但如果物业税在农村对所有的农民都一律免收,那么对缴纳物业税的城市普通市民来说,就显得十分不公。农村有的先富阶层,人均的住房面积都在上百平方米以上,不少还是独门独院的大别墅,占用的土地高达数亩之多。如果这些人就是因为占了一个"农"字被划分在了免缴或少缴物业税的行列中,而那些住房面积或房屋占用土地只有这些"富农"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居住条件也远比"富农"们的"乡间别墅"要落后多的城市居民,却要缴纳更多、或者是税率更高的物业税,这样的税改结果,同样也是一种"打贫济富",违背了征税的宗旨和税改的目的。
所以,在物业税的征收上,既不能把以城乡为界、以户籍来划分,也不能忽略收入的差别,不加区分的以同一标准进行运作。
四问:房改房和商品房,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区别对待?
众所周知,在中国城镇的上百亿平方米的居民住房中,除了少量的老宅是继承下来的私房,以及20多亿的商品住房外,估计在六七成以上的大多数,还是98年房改中福利分房的产物,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房改房"。当然,在20多亿的商品住房中,也有不少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然后再以"房改房"的名义,"论资排辈"的进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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