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资讯中心 >>山东各地 睦邻友好 住宅改经营用房有严格规定 http://www.sdfdc.com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08-06-28 08:19:26 

    日前,许多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许多新建小区的业主擅自将原本用于居住的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开茶楼、歌厅、餐厅等,造成小区秩序乱,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之间矛盾大,物业公司管理难。针对这一现象,《物权法》作了新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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