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将享受低利率和低门槛了。根据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大大低于目前通行的下限(0.85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为目前最低门槛的一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以购买一套总价30万元的住房为例,贷款期限10年,按优惠利率算利息少负担20411.96元。
灾区居民购房可获补贴
《意见》指出,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今年不准催缴贷款
《意见》指出,保护受灾地区银行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
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意见》指出,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提出,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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