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房网 >>济宁网资讯 >>信息公告 自家房产证土地证在外漂了十二年 http://www.sdfdc.com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高建璋 2008-07-04 08:46:56 

    本报邹城7月2日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被人借去抵押银行贷款,银行在无证件户主签字和指印的情况下草草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导致证件户主12年没见过自己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近日,邹城法院一审判决,邹城市某银行与刘某等人所签房地产抵押契约无效。

    邹城市法院调查得知,1996年4、5月份,案外人马某以帮别人办理非农业户口为由,向李某之夫石某借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证件。在李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将上述证件交给案外人刘某,用于其为自己贷款设定抵押担保。

    1996年5月9日,邹城市某银行在无石某签字和指印,只是加盖了一枚刻有石某印的方章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契约。可原告李某称,该枚方章系刘某伪造的。由于马某迟迟不予归还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在李某及其丈夫石某多次催要后,马某才将真相和盘托出。随后,马某以及贷款人刘某均不知去向。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向银行索要证件未果,2003年4月15日,石某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邹城市某银行不能证明契约上石某的方章系石某自己提供的,也不能证明石某对抵押担保知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房地产抵押契约》为无效合同,李某有向银行主张返还证件的权利,银行有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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