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根据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7年淄博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15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淄博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淄博市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2006年、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者2006年、2007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8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或者是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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