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泰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职工(居民)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也不得购买享受优惠政策的各类住房。 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以标准价购买但通过套改过渡为房改成本价的住房; (三)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具有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二)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三)在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六)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和当地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专柜进行。 泰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第九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权属人身份证明; (二)交易契约; (三)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专柜)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交易,并按照房地产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办理交易手续。单位独立生活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在作出具体规定前,可以先行上市交易,房屋受让人以后可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国家规定的公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二)按房屋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物价部门核定的交易费用。 税费项目和交纳标准应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土地收益金全额上缴财政。按交易额计征税费的,如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按市场平均价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 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