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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山东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02〕48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物业企业申报一级资质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申报二级资质的,由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合格者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 申报三级资质的,由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 临时资质由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发证。
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济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由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 在外地注册的物业企业,承接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必须在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持有效证件到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二、物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办公场所的证明;
(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及管理员岗位证书;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山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九)公司章程;
(十)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所需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叁份。 三、加强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条件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物业企业,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 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连续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注销其资质证。 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在注销《营业执照》后,应即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资质证书。 遗失或损坏资质证书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四、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资质初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度工作总结;
(五)上年度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六)业主委员会(委托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七)企业变更情况的说明;
(八)其他资料。
如企业不按时进行年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五、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和证书的换发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各物业企业对照新的标准,做好原有物业管理资质重新申报的准备工作,具体安排是:符合申报二级资质的物业企业,须于11月10日之前将申报资料报市房产管理局;符合申报临时级、三级资质的物业企业,须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办公地点所在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于11月30日前报市房管局核准;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济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的物业企业重新申报资质的材料,须于11月底前报市房产管理局初审。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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