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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开发区开展房屋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济房房字 [1997]62 号
济南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 : 为做好济南开发区内房屋的管理工作 , 根据市政府赋于开发区管 委会规划、土地、建设的管理权限和济南市公、私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 结 合开发区不属行政区划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 , 对开发区内房屋的产权 产籍管理、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由济南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 (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局 ) 负责对开发区范围内管委会批准新建房屋的房产确权、房产交易的初 审工作 , 以及二级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开发区内单位飞居 ( 村 ) 民原有存量房屋及其房屋的翻建、扩建、 改建、拆除等 , 其初始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租 赁抵押等管理工作 , 仍由房屋所在行政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有关 初审手续。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新建项目需要拆除原存量房屋时 , 在拆除房屋 前 , 应由拆迁建设单位 ( 个人 ) 向管理房屋的区房管局申报 , 办理拆除注 销登记手续 , 新建房屋由开发区管理局管理。 三、开发区管理局房屋管理工作的程序 1. 对批准自建的私有房屋、单位自管房 ( 军产除外 ) 的初审登记、 变更、注销登记 , 原则上按济房办字 [1995]52 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屋产 权产籍统一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程序办理。即 : 产权人持产权来源资料 到开发区管理局申报登记 , 开发区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复审 , 并签发房屋所有权证 , 市房地产管理局委 托开发区管理局将房产证发给产权人 o 2. 对房产发生买卖、抵押、赠与、交换产权等交易行为的 , 除军产、 涉外房产由市房管局直接办理手续外 , 其他个人或单位房产的交易原 则上按济房办字 [1995]55 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统一管理的通 知》的规定程序办理。即 :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件、房产资料或房 产证件、契约等所需的证明材料到开发区管理局申报登记 , 开发区管理 局对申报登记的证件资料进 .行全面初审 , 并对房屋现场勘测核对 , 对证 件资料齐全并符合交易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 , 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审 批。市房产交易监理所确认无误后 ,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 办公室复审 , 签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 委托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发给产权 人或抵押权人。出租房屋的按济房法字 [1997]56 号文件《关于调整房 屋租赁管理工作程序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办理。即 : 开发区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市房产交易监理所领取加盖公章 的空白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契约和有关表格。受市局委托办理房屋 租赁监理中的审核、发证和收费等项工作。随时将租赁监理工作中形 成的档案资料报市局备案 , 按规定上交费用。 四、房屋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 " 一级档案 "( 原始产权资料 ), 由市 房屋档案馆保存。 " 二级档案 "( 复制件 ) 由开发区管理局保存。 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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