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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鲁建房函【2004】7号 各设区城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省直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检查范围:2003年通过年检的172家机构及2004年新审批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检查方式:请有关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同时进行自查自纠,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连同《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并报机构注册地设区城市主管部门(省直房地产估价机构将相关资料直接报省建设厅)。设区城市主管部门在对所辖区域内机构进行全面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写出检查情况汇报连同《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一并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采取实地检查、估价报告评审、相关部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
三、 时间安排
2004年7月31日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
2004年8月10日前,由设区城市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2004年8月20日前,由省建设厅进行全面检查。
2004年8月底前,由省建设厅将全省检查情况报建设部。
四、 检查对象、重点和内容按建设部《通知》要求办理。
五、 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工作另文下发。
附件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三:《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
山东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三:《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
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要求,决定对房地产估价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员。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档案代理户下,并通过该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和执业质量,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具体内容如下:
1、机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是否完成脱钩改制、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机构内部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信用档案、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理了社会保险;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
3、经营业绩。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以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及记入机构信用档案的情况;在资格申报、晋级中有无虚报业绩的情况。
4、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检查在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存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是否已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按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等。
配合对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清理检查,全面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于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6、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已建立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运作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助建设部,承担清理检查的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行业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清理检查采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和建设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1、自发文至2004年8月20日止,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确定。
2、2004年8月底前,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查、全面检查情况及本地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4、2004年9月5日至20日,建设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2、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自查率要达到100%。在自查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取消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对未彻底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消其房地产估价资格;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正当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获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各地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作用,要建立起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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