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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困难,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住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标准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并优先向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城市房屋拆迁居民、住房困难的“双困难户”家庭提供,争取利用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政府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免征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性契税等;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小区外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由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其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或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聊城市城区内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当地城市户口(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户主结婚三年以上的家庭。
(2) 聊城市建成区以外(徒骇河以东,湖南路以南、京九铁路以西及建设路以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控制范围以内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
2、各县(市)可以自主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被拆迁安置户的范围。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核程序。
1、申请购房家庭按类别到房管部门分别领取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被拆迁(房屋安置)居民购买经济住房审核表。
2、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审核表,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核实后,报送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购房者,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经审核无异议的,由房管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证,购房人可持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房。
4、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处,即取消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同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建设和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必须实行招投标。要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完善配套设施。经济适用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为城市居民提供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全面实施规范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努力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及时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房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规划、计划、国土、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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