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位置: 首页 >>法规 |
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
鲁建房字[2005]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住房 优惠政策 标准 通知 抄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印发 |
【关闭 】 |
| 方便山房 快捷山房 欢迎访问山房网 |